市区的吴女士昨日陷入了一场索赔纠纷。昨天下午,市民吴女士和哥哥吴先生在市区 沃尔玛超市购买 调味品时,发现货架上面正在销售的调味品居然已经过期了25天。于是,两人买下这些商品,向超市索赔。
吴氏兄妹购买的是某品牌一种名叫浓醇高汤的调味品。调味品包装盒的侧面标注的保质期是12个月,在包装盒底部清晰地印有生产日期,一串黑色数字显示为20160125。据吴女士介绍,昨天下午,她和哥哥一起出来逛超市,本打算买两盒浓醇高汤,在挑选的时候,却发现货架上的产品居然已经过期了20多天。
发现产品过期后,吴女士兄妹俩将货架上过期的9盒产品都买了下来,分两次购买,两张小票显示分别买了4盒和5盒,每盒单价是10.9元。两张小票分别付了43.6元和54.5元,总共9盒产品支付了98.1元。之后,吴女士找到超市负责人索要赔偿。
起初,因为之前听说顾客买到过期产品超市给予每张小票赔偿1000元,吴女士和哥哥要求沃尔玛超市赔偿每张小票1000元,总共2000元。在和超市协商过程中,吴女士了解到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于是改口,要求超市按照所购买商品价格的10倍赔偿。但两种索赔要求都被超市拒绝。
昨天傍晚,记者找到了负责和吴女士兄妹沟通的超市副总经理杨程。
杨经理表示,法律确实有规定,销售过期产品,商家要赔偿。一般正常情况下,超市都会按照过期商品价格的10倍赔偿给顾客并给顾客一些赠品。“但一般正常的顾客不会像吴女士兄妹这样一次性购买这么多盒产品,索赔2000元要价非常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超市不能助长这种不正之风。”杨经理说,超市愿意和吴女士协商,给予两人总共600元的赔偿。但这一索赔方案,没有得到吴女士的同意。
法律上是否支持吴女士兄妹的索赔,是否存在恶意索赔一说?晚报新闻智库专家、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的吴津律师为记者作了解答。吴律师说,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吴女士兄妹明知食品过期,仍然购买并进行索赔的行为,吴律师表示,法律上是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