橄榄油包装出问题被迫下架 商行起诉供货方获支持

百检网 2021-11-15
    商行购买了某品牌 橄榄油,在超市柜台售卖。不想从2013年5月起,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此品牌的橄榄油时发现 包装瓶上的分装日期可擦掉,引起消费者对日期是否真实的质疑而 投诉、退货。商行赔偿消费者后向供货方追责终获支持。
 
    佳莲食品商行是青浦本地的企业,其看准市场对橄榄油的需求,经过前期的调研与谋划,看中了一个品牌的橄榄油,便联系了分装工厂位于南京的进口商麦启龙食品公司商谈生意,购买了不同规格型号的该品牌橄榄油。期间经介绍,佳莲商行又找到一家上海的经销商致胜实业公司,价格更优惠。2012年12月,佳莲商行向致胜公司购买单价为42.8元的750ml的特级初榨橄榄油一万余瓶,含税总价为43万余元。之后佳莲商行将这些橄榄油在超市进行上架销售。
 
    2013年5月开始,超市频繁接到消费者投诉,说这个品牌的橄榄油包装标识上日期可以轻易擦掉。消费者认为标签可擦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有过期的可能性,纷纷要求超市退货。超市马上找到佳莲商行说明情况,并由佳莲商行赔偿了二千余元。之后各超市门店对剩下的橄榄油做下架与退货处理。
 
    退回的5000余瓶橄榄油显然无法再在超市售卖,以超市为**销售渠道的佳莲商行损失不小,他们认为问题并不在自己,而是供货商的问题,于是与生产分装商麦启龙公司进行交涉,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佳莲商行只好起诉麦启龙公司,要求将橄榄油退还麦启龙并由其返还货款。但在法院组织佳莲商行与麦启龙公司对库存进行清点后发现,有5555瓶750ml单瓶装橄榄油是由致胜公司出售给佳莲的,佳莲商行在该案中撤回了该5555瓶橄榄油相关诉请。*终法院支持佳莲商行退回由麦启龙公司出售的全部橄榄油并由麦启龙退回相应货款。
 
    因佳莲没能完全追回损失,其于2015年11月底再次起诉致胜公司,同时将麦启龙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致胜公司答辩称其销售的橄榄油质量没有问题,且原告未能及时主张,无论根据产品质量还是合同均超过诉讼时效。
 
    青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前案查明的事实,该品牌橄榄油在标识上确实存在生产日期可擦除的瑕疵,不仅在外观上无法达到清晰、醒目、持久及牢固的效果,也使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很难辨别,从而使该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满足正常销售条件。致胜公司作为橄榄油的销售者,其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时效日期。致胜公司销售的橄榄油标识可擦,由此导致佳莲商行被大量退货,其与致胜公司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实现。且佳莲商行从2014年开始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权益,不存在未及时主张和时效问题。
 
    故*终佳莲商行退还致胜公司提供的剩余产品,而致胜公司退赔佳莲商行相应货款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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