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记者从江门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珠海市某 食品公司“知假买假”系列案,该公司通过向商户购买 进口 红酒、香烟、 茶叶等商品,以商品中文标识不清、产地不明、产品质量存在瑕疵为由,分散向江门各法院提起38件诉讼,要求商户赔偿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不料“把戏”被识破,主张的“假一赔十”被法院驳回。
买到“假洋酒”索赔9600元
2016年9月27日,该公司声称为了公司庆典,让其员工在便利店购买了两瓶轩尼诗VSOP洋酒,共花费了960元。在准备饮用的时,发现该酒酒瓶色泽与之前在其他商行购买的同款洋酒色泽不一样,而且该洋酒的酒瓶及酒盒均没有中文标签。
原告通过网络等途径得知酒瓶盖部位有明显缺陷,声称这意味着在其购买该洋酒前,该洋酒已被人为开启过,甚至饮用过,通过多方查询,便利店经营的上述洋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属于来源不明的商品。
一纸诉状,该公司将便利店告上法院,认为便利店经营的洋酒未经检验检疫,违反了相关规定,向便利店索取十倍赔偿9600元。便利店则认为,其当天有出售过同款洋酒给该公司,但其销售的洋酒上均贴有中文标签,该公司所称的假洋酒并非为自己所售。
同一公司提起38件诉讼
该公司提起诉讼后,江门中院监测到,在集中的一段时间内,以“珠海市某食品公司”为原告分别向江门辖区内多家基层法院提起了38件“知假买假”诉讼。
对于上述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该洋酒确在便利店购买。而便利店将该洋酒作为进口产品予以售卖,但所谓的“进口洋酒”却没有中文标签,违反相关规定,因此,在该公司将洋酒退还的同时,便利店应向该公司返还购酒款960元。
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法院认为,一方面,原告庭上陈述其购买涉案产品并没有开启饮用,未造成其他损失;另一方面,根据《 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规定的适用主体为“消费者”,而珠海某食品公司在2016年9月26日至11月8日期间,在同一时间段向江门各地区的烟酒商行购买同款或同类型酒品,在发现酒品存在没有标签的问题后,仍向其他商行继续购买并提起同类型诉讼38件,已经不能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故驳回其提出赔偿十倍赔偿金9600元的请求。
据悉,该公司提起的38件诉讼,其中15件撤回起诉,2件进行了调解,其余的诉讼,皆被法院驳回“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