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超市电脑自动生成过短保质期标签 是虚假标注还是过期食品?

百检网 2021-11-15
     在超市选购 糕点、 果脯、 酱菜等 散装食品,称重电脑一般都会自动生成一个 标签,有些上面会有“*佳食用期限”的提示,但往往因为显示过短 保质期,造成表象上 食品过期的行为,日前,江宁区市场 监督 管理局就接到 消费者举报,称某超市销售的 蜜枣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求 监管部门进行 处理。
 
    大包装上保质期为一年
 
    经调查,该超市购进了大包装的蜜枣,包装上生产企业标注保质期为一年,按照生产日期计算,至调查之日并未过期。超市在实际销售时是将蜜枣大包装拆开放在货柜上裸装称重销售(标签已经按照散装食品的要求进行了标注,超市在销售时用食品袋包装称重,电脑自动生成重量、单价、价格和十天的保质期,超市认为食品实际并未过期,也就没在意,同时因为十天时间很短,没有及时清理,这样就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按照电脑自动生成的保质期计算该产品已经过期。
 
    如何定性“过期”引争议
 
    对此案的定性,是按照虚标保质期还是销售 过期食品来处理,办案机构内部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超市的包装行为实际是一种分装行为,超市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因为虽然原保质期很长,离过期还很远,但是因为分装了,就不再是原来的大包装,就应当按照分装的日期和新的保质期计算和判定该食品是否过期,说到底,每个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对自己标的保质期承担责任。而且经过分装后保质期一般会缩短,按照原来的保质期计算可能已经不足以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标注保质期十天虽然很短,一般情况下常识判断就不止十天,也是电脑自动生成的,情有可原,但是对外而言这就是超市对该食品保质期的承诺,应当履行,过了十天还在销售,明显是超市管理不善造成的,承担相应责任应该没有问题。
 
    但也有观点认为,定性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行为比较妥当。理由是食品的分装是要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加工行为,而不只是简单理解的再包装行为,超市在销售蜜枣时进行包装销售,目的是便于称重和消费者携带,其包装行为的性质与分装性质是有区别的,不应认定超市包装销售蜜枣的行为是一种分装行为。同时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超市购进蜜枣后是拆开大包装袋放在货柜上按照散装食品进行销售,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放置蜜枣的容器上标注蜜枣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这是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对散装食品销售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超市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标注,就不需要在称重的标签上再标注保质期,即使标注也应当标注该产品真实的保质期。
 
    非故意但构成虚假标注
 
    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超市在其销售的散装食品的包装袋上贴上标签,其作用是为了表示食品的称重结果,便于消费者和超市之间商品销售的结算,因超市疏于管理或其他原因,造成称重标签上显示了自动生成的固定的保质期,而该保质期并非食品的真实保质期,超市虽然主观上没有虚假标注的故意,但实施了虚假标注的行为。监管部门认为,这种标注会对购买该食品的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应当认定超市的行为构成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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