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买到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 她获10倍赔偿他只许退货

百检网 2021-11-15
  12月22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向社会通报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涉及 食品纠纷的案件情况。近两年来,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涉 食品安全案件达1532件,涉诉食品有 挂面、 奶粉、干 木耳、 保健酒等。记者看到,其中一些判例看似苛刻,甚至不合情理,但其中蕴藏的法理告诉大家,食品安全大于天。
 
  【2例相似案件,判决结果却不同】

  案例1

  她买到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

  获10倍赔偿
 
  今年2月14日下午,张某花3120元在广西某母婴公司购买了一批进口婴儿奶粉。次日上午,张某又在广西某母婴公司处购买了一罐荷兰进口奶粉,花费156元。买走这些奶粉后,张某以这些进口奶粉无中文标识为由,将广西某母婴公司告上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广西某母婴公司退还张某购物款3276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2万余元,张某将涉案奶粉全部退还给某母婴公司。某母婴公司不服上诉。
 
  南宁市中院认为,根据《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不得进口。某母婴公司销售给张某的进口奶粉,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亦未能提供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某要求某母婴公司“退一赔十”依法有据,维持原判。

  案例2

  他买到不贴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

  未获赔
 
  去年11月,甘某在上林某百货公司购买了8瓶盒装的飞奔袋鼠牌进口葡萄酒,总价为1504元。甘某的朋友曾饮用了一瓶该葡萄酒,但未出现任何不良反应。甘某后来发现,该进口葡萄酒没贴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去年底,甘某将上林某百货公司告上上林县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在调查后发现,甘某购买的进口葡萄酒瓶身上以及整件大包装上贴有中文标签,单独的盒装上未贴有中文标签。葡萄酒的经销商为广州某酒业有限公司,该葡萄酒已通过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结果为:该批进口货物经抽样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获得卫生证书。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甘某的诉讼请求。甘某不服上诉。
 
  南宁市中院认为,该案中整件飞奔袋鼠牌进口葡萄酒及每瓶酒的瓶身均贴有中文标签,且已通过入境检验检疫确认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获得卫生证书。上林某百货在零售涉案葡萄酒的盒装上未贴有中文标签,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有中文标签

  但网购国外直邮商品除外
 
  有部分消费者非常青睐国外产品,所以近两年跨境购特别发达,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经销商将国外产品进口至国内销售的传统模式,也有网络代购、跨境电商等新兴模式,既有从国外直接采购产品的,也有从国内保税区发货的。《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则不得进口。
 
  依据该条法律规定,目前经一般贸易渠道进口的食品都必须有中文标签。但是,通过网络代购、跨境电商等渠道入境的产品是否需要中文标签,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基于“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消费者个人在网络代购平台上下单,并从国外直接发货的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消费者个人在网络代购平台上下单,并从国内保税区发货的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如果消费者提起诉讼,商家就需要赔偿。

  【卖9.8元的挂面自称一级品】

  法院判经销商赔顾客500元
 
  你肯定吃过挂面,对挂面标准的等级,可能很多人并不太注意。不过,总有有心人喜欢关注这些细节。
 
  去年7月底,谢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某百货公司购买了1扎名为“壮哥”的香菇挂面,花费9.8元。该产品的外包装上载明,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22日,产品质量等级为一级。可谢某依据该挂名所标注的执行标准查询发现,该标准未对产品质量等级进行规定。谢某认为,该挂面标注质量等级违反了该执行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谢某要求某百货公司返还货款9.8元,并赔偿他500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谢某的诉求,某百货公司不服上诉。
 
  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根据《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该挂面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中并无质量等级之划分,更重要的是该执行标准注明的保质期是3个月,而涉案商品包装标注的产品质量等级为一级,保质期为12个月,不符合其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一审判决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夸大宣传随意标注执行标准

  商家必然要交“学费”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优先执行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关系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其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标准,否则就要交“学费”。

   【酒里添药材】

  卖酒的超市被判“退一罚十”
 
  丹参、天麻、石斛……这些药材在很多人眼里都是好东西,可南宁市某超市就因为售卖的一款酒中添加了这些材料,要支付3.16万元的赔偿款。
 
  去年4月,谢某在南宁市某超市购买了4瓶单价为398元的“溢源宝酒”。20多天后,谢某在该超市又购买了16瓶单价为98元的“溢源宝酒”。该酒的外包装上标注该酒的配料为:优质米酒、冰糖、丹参、野生天麻、铁皮石斛、野生何首乌、茯苓等。谢某认为,该酒作为食品,在原料中添加了列入保健食品名单的丹参、天麻、石斛,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标注食品配料,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谢某将某超市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支持了谢某的请求,判决某超市向谢某退还购物款3160元,并支付赔偿金3.16万元。但对该判决某超市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非保健品不能添加药品

  违规商家要担赔偿责任
 
  某超市销售的“溢源宝酒”属预包装食品,该产品纸盒包装上标注的配料成分与酒瓶瓶身上标注的配料成分不一致,且该产品配料中的铁皮石斛属于收录于中国药典的药品,不属于食药同源目录中物质。由于涉案的“溢源宝酒”并非保健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酒中添加丹参、野生天麻、铁皮石斛等作为普通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已明确认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所以,谢某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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