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起,陈某明(另案处理以每吨255元的价格向山东杨某(另案处理购买工业盐,并在杨某无生产、销售“晶华”牌食用盐资格的情况下,将印有“晶华”牌商标包装袋的样品提供给杨某,要求杨某将工业盐包装成假冒“晶华”牌食用盐后运至福州马尾港。
2015年4月起,陈某玲明知陈某明销售假冒“晶华”牌食用盐,仍以每吨52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晶华”牌食用盐,然后私自向王某某、林某某等人销售牟利。经统计,陈某玲共从陈某明那里购买假冒“晶华”牌食用盐2656吨,费用共计138万元。
当年5月5日,福州盐务局工作人员在福州至霞浦的公路上查扣集装箱货柜,里面的假冒“晶华”牌食用盐是运往陈某玲那里的。次日,该局人员在马尾港务码头查扣陈某明从杨某处购进的75个假冒“晶华”牌食用盐集装箱货柜。经鉴定,这些食用盐均是不合格产品。2015年11月27日,陈某玲向公安机关投案。
鼓楼区检察院认为,陈某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他提起公诉。记者在庭审现场获悉,本案为零口供案件。
庭审:
检方建议从重处罚
辩护方认为无罪
在开庭之前,公诉人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解决了案件管辖权等程序性问题,并确定本次庭审争议的焦点。同时,公诉人与辩护人针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达成一致意见。
在庭审举证阶段,公诉人采取多媒体出示了六组证据,以货物(假冒“晶华”牌食品盐为主线,结合源头、购买与运输、储存与销售等各个流转环节进行举证,以证实陈某玲购买、销售的盐产品就是假冒“晶华”牌食用盐。
“这一切都是我去世的儿子所为,虽然我知道他做了违法的事情,但是我没有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陈某玲在法庭上否认曾经从陈某明处购买假冒伪劣食用盐用于销售,称其已去世的儿子应对本案负责。
陈某玲的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无罪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辩护人针对本案起诉中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陈某玲所为以及本案的定性问题等展开激烈辩论。
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公诉人认为,陈某玲销售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直接影响人们“舌尖上的安全”,行为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人建议对陈某玲在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庭审*后阶段,公诉人深入剖析此案的社会危害性,给参与旁听的人员上了一堂普法课。
当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已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评议:
40多名公诉骨干
现场“挑刺”
庭审过后,来自省检察院以及福州、莆田、三明等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40多名公诉业务骨干在鼓楼区开展了“百案评庭”活动。参与人员在肯定该案观摩示范效果的同时,对公诉人在出庭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意见、建议。
据介绍,这是鼓楼区检察院首批助理检察员被任命为员额检察官后首次开展的庭审观摩评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