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网店买到不合格竹荪 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百检网 2021-11-15
     今年2月,市民吴女士将上海一家 食品网店告至钟楼法院,称其购买的竹荪中镉、总 砷等含量超标。但该店不仅坚称其产品合格,还表示吴女士是职业“打假人”。法院送检样品发现,竹荪确为不合格食品。近日,法院判决店家不仅要返还货款,还要支付十倍赔偿金。
 
    网购竹荪有问题

    消费者诉至法院
 
    去年11月,市民吴女士分两次在1号店的一家食品专卖店购买了百余袋竹荪,共花费8500元。吴女士吃了竹荪后,出现恶心、剧烈咳嗽等症状,遂将购买的产品委托检测。检测发现,该竹荪中镉含量为2.0mg/kg,总砷含量为9.6mg/kg,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55g/kg,均超出食品安全标准。
 
    吴女士遂诉至钟楼法院,要求店家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金,并支付检测费529元。
 
    店家认为,吴女士送检的产品只能代表该包装袋的竹荪,并不能代表其余产品,而且店家也送检了自己的产品,所有产品均检验合格。竹荪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店家同时提出,吴女士本人及其亲属,在一个多月内购买了大量竹荪,而且已在多个法院起诉,属于恶意消费。
 
    法院送检发现

    产品均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据此认为,即使竹荪属于食用农产品,其质量安全标准或安全信息的公布,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在庭审中,法院抽取了4袋竹荪作为样品送检。经检测,除1袋竹荪超过保质期外,其余所含总砷含量、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含量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同时,竹荪是由该店从一家贸易公司购进,并进行分包装销售的。该店作为百年***的销售商,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其在未严格审查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又进行了分包装。法院由此认定,店家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是明知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及十倍赔偿金。
 
    “知假买假”

    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庭审中,店家坚称吴女士一家是职业打假者,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
 
    对此,法院认为,不能以购物动机来认定消费者的身份,因为,消费者本质上是与经营者相对的概念,只要在市场内购买商品,购买目的不是为了生产,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终判决店家支付吴女士货款8500元,十倍赔偿款85000元,检测费529元,合计940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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