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小伙连买17包到期火腿 是职业打假?还是讹诈?

百检网 2021-11-15

 
  9月21日早上,大连某超市刚开门,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就进来了,直奔超市冷柜,取走了几包“布拉格风味 火腿”,结账不久,又返回,取了同样的几包火腿,又去排队结账,来来回回跑了好几趟,把冷柜里存放的17包火腿全部买走了。
 
  超市服务员小郭跟往常一样,把货架上的商品摆放整齐,对缺少的商品进行补货,一一检查商品的保质期。这时,刚才买火腿的小伙来到她面前,称超市出售的火腿已经过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构成欺诈,应当依照每包火腿500元的价钱给予赔偿,17包共计8500元,同时要求给付退货款425元。还要找媒体把超市曝光,后果由超市承担。如果想不让他追究也可以,小郭必须给他10000元。
 
  小郭看了看小伙手中的17包火腿,确实是从自己管理的冷柜中取走的,本来今天下班前要全部回收,没想到让小伙盯上了。该产品是上海意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保存条件为0-4摄氏度,保质期为30天,售价25元。而今天就是9月21日,正好30天,确实已经到保质期了。小郭脑子“轰”的一下就愣住了,超市规定,如果服务员未发现过期变质食品,被消费者投诉索赔,所有后果由服务员承担。也就是说,如果要把今天的事“摆平”,得自己掏腰包。小郭想,小伙这不是讹诈自己吗?自己工资也不高,还有个未成年的孩子在上学,从哪儿给他弄这10000元啊。
 
  小郭连忙把这一情况向超市经理汇报,超市经理把这一情况跟上海意华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反映,后上海意华食品有限公司向超市发来《关于产品保质期的说明函》,该函称,小伙购买的这一品牌火腿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保质期为30天,该30天的起算期应当是从8月23日开始,由于8月份共31天,截止2016年9月21日为30天。也就是说,该款火腿9月22日如果不下架,才视为过期。
 
  小伙一看生产厂家的说明,认为超市是在“忽悠”自己,坚持认为这款火腿已经过期,要求赔偿10000元,否则法庭见。
 
  一般来说,邻近保质期的商品,消费者都不会主动购买,除非降价处理。小伙就是一个职业打假人,经常到超市转悠,专门找过期、变质商品购买,然后索赔,她们几个服务员整天紧张的要命。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对于小伙为了增加赔偿额度,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购买同款火腿的行为,王金海律师认为其属于一次消费行为。也就是说,小伙应当证明超市在其购买火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才可以依照该条的规定要求给付三倍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超市依照500元上限给予赔偿。
 
  对于小伙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根据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小伙系“知假买假”,购买火腿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显然不是消费者,不能依照消法第55条的规定向超市索要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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