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新规 执法过程将杜绝随意裁量行为

百检网 2021-11-15
  针对目前立法中自由裁量权很大,基层在 食品药品 监管执法中有一定的随意性的现状。日前,安徽省 食药监局经省法制办 审核,在2014年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大幅度调整,出台了新修订的《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安徽省食药监局此举目的,就是为了杜绝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随意裁量的行为。要求全省食药部门进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实行一个标准,严格“对标”操作,如有违法《规则》和《基准》将被问责。
 
  新制定的《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依法重新清理和确认了行政处罚职权,删除了部分条例中与新法相抵触的项目与内容,补充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部分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职权,逐一规定了“减轻、从轻、从重、一般”四个行政处罚阶次及其处罚幅度和适用条件。
 
  据安徽食药监局政策法规处陆维福处长介绍,基于食品药品不法行为危害的严重性,对于以下违法行为,不适用于减轻行政处罚: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
 
  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情节严重处罚的情形确认。但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备案凭证、许可证件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备案凭证、许可证件的。相关试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明知他人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应当按照情节重处。
 
  据悉,为保障新修订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的贯彻执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办、审、定”相分离原则,通过强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案卷评查、推行说理性执法文书、实施效果定期评估、执法检查等措施,保障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的落实。(石跃新 罗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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