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驻常熟首席记者 商中尧 通讯员 吴皆与吴向阳“出事后我很后悔,对受害人及其父母说对不起。”站在被告席上的张某没有想到,一包 鸡肉串竟会惹出这么大的祸。两名滥用 食品添加剂的被告人日前被常熟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常熟法院日前对被告人张某、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品罪一案公开宣判。据了解,被告人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将被禁止从事 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5年12月的**晚上,3岁多的小天睡梦中突然面色青紫、浑身抽搐,家人被吓坏了,赶紧将小天送至医院。经诊断,孩子是亚硝酸钠中毒,所幸经过洗胃后孩子脱离了生命危险。
医生推测是吃了什么不好的东西,家人反复回想,感觉孩子晚上吃的里脊 肉串*可疑,于是选择了报警。2015年12月16日,常熟警方将张某传唤至辖区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蒋某于当天晚上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经查,2015年4月至12月间,张某伙同妻子蒋某在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的租住处内,使用亚硝酸钠等物质自制混合调料用来腌制鸡肉串,之后将腌制好的鸡肉串售予黄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冷冻食品批发店进行市场销售。小天食用的正是从该批发店购买的鸡肉串。经抽样送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在张某、蒋某住处查获的制作好的鸡肉串中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558mg/kg,在其售予黄某的鸡肉串中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2587mg/kg。而在国家相关规定中,亚硝酸钠是**不允许被添加在食品中的。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天以被告人张某、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6703.7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蒋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故法院*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依照刑法**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而依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