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全市3900多家小作坊和数万家摊贩
如不登记备案及张挂,将被罚款或取缔
昨天,全市 食品 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记者从启动仪式上获悉,7月起,我市开始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日后,全市3900多家食品小作坊和数万家食品摊贩纳入 监管范围,对于他们的监管将有法可依。也就是说,如街头 烧饼摊、老鹅摊等,需备案后在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如果不进行相应登记备案和按要求张挂,将面临罚款或者取缔的后果。
食安新规
新条例7月起实施
路边摊、小作坊纳入监管
7月1日起,《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日后,我市所有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将纳入监管范围,对于他们的监管也将有法可依。其中,食品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全市目前有约3900家食品小作坊,以及数万个食品摊贩。”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一方面在促进就业、方便生活和繁荣传统特色小吃等方面发挥了积*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场所设施设备简陋、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等原因,难以保证食品安全。而这次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30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记者探访
街头摊贩大多无健康证
市民担忧食品安全存隐患
昨天下午,记者在文汇东路看到,扬州大学荷花池校区附近有不少街头摊贩,售卖的食品业种类繁多,有凉皮凉面、铁板豆腐、中式汉堡,还有现场制作寿司等。而这些小摊前人头攒动,来往的大学生消费者很多。
在一家凉皮摊前,摊主正忙着拌凉皮,当记者询问他有无健康证时,摊主一开始并没有说话,在记者的追问下,他才表示没有,“我又不开店,不需要那个。”当记者对食品卫生表示担忧时,摊主还表示,“我能天天在这里,都固定了,也没见谁吃坏了,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旁边山东煎饼的摊主跟记者交流后表示,一般小摊贩不会主动办健康证。她说在外摆摊成本低,“没那么多手续,就是有时候执法部门不让摆。”当记者走到一旁的寿司摊前,摊主对健康证的事并不回应,而是警惕地不搭话。
记者随机询问了几位在摊子旁买东西的大学生,他们表示并没有在意这些摊贩有无健康证等。“对食品安全状况没有多了解,反正大家都在这买了吃。”有一位女大学生则表示,她室友曾在街边买小吃导致腹泻。路过的市民则表示,街边摊贩的食品安全的确存在隐患,“有的一边收钱一边做饼,手也不洗,看了都觉得不干净。”希望有关部门尽早纳入监管。
监管措施
小作坊需登记取得相关证明
路边食摊需悬挂公示卡健康证
据市食药监局梁奇处长介绍,7月起,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其固定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此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生产乳制品、罐头制品、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
“以后街边摆摊不再违法,只要进行备案即可。”市食药监局盛军处长介绍,对于食品摊贩,将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地方政府划定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内,具备与制售食品相应的设备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等条件,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禁止经营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等。”
盛军举例,比如街边常见的扬州老鹅摊,相关部门将进行全程监管。不仅生产过程中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时也要在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处罚规定
摊贩不备案无健康证将被罚款
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业
据了解,如果食品小作坊未登记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将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而对于食品摊贩未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食品摊贩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等不具备备案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通讯员 尤峰 记者 王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