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29日宿迁讯(记者薛惠芹 通讯员卢玉琼为增加
朱某今年48岁,个体经营户。2010年10月,朱某在未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已家中生产加工豆腐并销售。2011年至2015年3月间,朱某为降低成本,在生产、加工豆腐过程中,为使豆腐凝固快,多次非法使用工业氯化镁作为添加剂溶解后放入豆汁中,后将制成的豆腐向周边农贸市场进行批发零售。2015年3月7日,在朱某家中,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尚未使用完的工业氯化镁8公斤,以及尚未来得及销售的豆腐18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