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联厂屠宰过程中,一头猪死亡,但收猪人却依旧将死猪运进屠宰车间进行紧急屠宰。而车间检疫员明知猪肉已变质,却仍将此猪肉检疫合格,当成生鲜肉出厂……
近日,康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三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品罪刑事案件,共对14名被告人依法判处七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5000元到15000元不等的罚金。
死猪肉相关消息也在康平当地引起了很多人的慌张,不过其实这三件案件的案发地都不在康平,而是发生在省内其它地区,*终由辽宁省**人民法院指定康平法院管辖。
案例一:检疫员将死猪肉检疫合格
2015年8月10日,一直从事收购生猪买卖的被告人王大地,在沈阳市东陵高速口附近养殖场收购了31头生猪,在运往鞍山市一家肉联厂屠宰过程中,一头猪死亡。
不过,王大地却将死猪运到肉联厂急宰车间进行紧急屠宰。
被告人魏某为车间检疫员,在明知猪肉已经变质的情况下,将此猪肉检疫合格作为生鲜肉出厂。
2015年8月11日凌晨,王大地将此死猪肉低价卖给了另外一位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也明知此猪肉为死猪肉的情况下,在鞍山市一市场摊位将300斤死猪肉销售一空,非法获利2300元。
*终,被告人王大地、魏某、张某某均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没收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
案例二:淘汰母猪生产线收多头死猪销售
2014年12月,被告人阮某在鞍山一家肉联厂承包了一条屠宰淘汰母猪的生产线,并自行收购生猪、组织屠宰、分割加工、将猪肉冷冻后出售。
在阮某的雇佣下,被告人王某、李某开始为其收购生猪。
2015年7月10日,王某、李某从开原市金沟子镇巴尔虎营子村收来的一批生猪在卸车时有两头死猪,阮某让王某、李某一起把两头死猪推到屠宰车间,由屠宰工人进行屠宰,之后阮某将屠宰分割加工后的死猪肉与其他活猪肉一起销售市场。
2015年7月17日,养猪户李英俊驾车从开原市亲自给阮某送了一批生猪到鞍山,在卸车时有两头死猪,阮老板找人将两头死猪推进自己的屠宰间进行屠宰。
虽然屠宰中因有一头猪的猪肉已经臭了,但经检疫后又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另外一头死猪肉和其他活猪肉一起销售市场。
收活猪和死猪的价格相差较大,王某和李某看到了甜头。此后又两次在收猪点收来生猪,但在卸车时有两头猪死亡,其中一次死猪被正常屠宰、分割加工,和其他活猪肉冷冻在一起销售。另一次则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当场扣押,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两头死猪死因不明。
被告人阮某、王某、李某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以及人民币1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三:收购死猪开具急宰票后急宰加工
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于某先后三次开车从和平区浑河站乡下河湾村被告人王某家中以共计400元的价格收购三头死猪,并雇用被告人柳某将死猪抬到收猪车上。
在从沈阳返回鞍山的路上,于某将其中两头死猪扔掉,将另一头死猪拉至鞍山市一家肉联厂,经检疫员开具急宰票后进行急宰加工,后于某在肉联厂院内以300元的价格将此死猪肉销售。
2015年6月、8月,于某又从两名被告人家中收购死猪,并拉至鞍山一家肉联厂,经另一名被告人开具急宰票后进行急宰加工,而死猪肉则混进鞍山市一市场进行销售。
被告人于某等八人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以及人民币5000元到15000元不等的罚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