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草案修改稿》细化定价听证规定 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

百检网 2021-11-15

    金陵晚报讯(记者 黄昆昨天,《江苏省价格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在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定价听证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应当对定价听证的组织、听证参加人的选择和听证意见的采纳等作出规范。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两款,规定在定价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比例不能少于五分之二。

    草案修改稿规定,制定、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等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定价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专家学者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参加人的具体人数、条件和构成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消费者参加人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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