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猪排骨做腊排,5元买进10元卖
每月进货上千斤,腊排销往渝中、南岸、九龙坡 制售人获刑一年半罚款20万
记者 聂炜昌 摄影 李一鸣
明知是病死猪排骨,不良商贩却低价买进,制作成腊排骨后再 价格翻倍卖出。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四川邻水人姜某在巴南租住厂房,生产销售大量病死猪排骨,涉案9万余元。
昨天,巴南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姜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
嫌好排骨成本高打起歪主意
巴南龙洲湾街道解放村9组,有处低矮的平房,2012年8月,四川邻水人姜某将其租下,经营食品生意。
起先,姜某从广东的冻库买进猪排骨,加工腌制成腊排骨,再到农贸市场进行销售。但好的猪排骨市价一斤14元,他觉得成本太高。为获取更多利润,姜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家住荣昌的陈某。
每个月进货上千斤
陈某和丈夫兰某在荣昌做生意,他们手里的猪排骨,每斤只卖4~5元。而其收购价格更低——全是病死猪肉,陈某夫妻以每斤2~3元的价格,从唐某、黄某等人手里收购而来。
2013年7月,姜某与陈某成为生意伙伴。**笔生意,姜某给对方汇款1万元。陈某的丈夫兰某用面包车运了一车排骨,从荣昌送到八公里。
此后,姜某固定给陈某汇款,兰某则将猪排骨运到荣昌汽车站,交由司机运到主城陈家坪汽车站,再由姜某安排人接货。姜某每个月进货两次,每次500多斤。
2014年11月27日,姜某安排一辆面包车,从陈家坪汽车站接到520斤猪排骨,准备运到巴南。在鱼洞镇附近,姜某准备接货时,一旁的便衣民警将姜某控制。
卖到 渝中、南岸、九龙坡
这样的生意,姜某做了一年多。
民警通过调取银行记录发现,从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姜某数次向陈某夫妇支付货款共计92580元。
姜某向警方交代,自己收购病死猪排骨后,腌制成腊排骨,以每斤1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了渝中区学田湾农贸市场的唐某、陈某,南岸区正扬农贸市场的夏某,以及九龙坡渝州交易城农贸市场的傅某,每户数百斤到3000斤不等。
公开审理时嫌疑人没有提出异议
昨天上午10点,在巴南法院4号法庭,姜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开庭审理。41岁的姜某身穿棉睡衣,戴着手铐,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五六名亲属到场旁听,没有委托律师。
庭审中,来自巴南检察院的公诉人向庭审法官举示了四组证据,以证明姜某所涉嫌的罪名。公诉人称,被告人姜某明知是病死猪排骨,仍然销售给他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应认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姜某一一认可,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希望法院判我缓刑……”*后陈述环节,姜某向法院表示认罪,并同意支付罚金。
休庭10分钟后,庭审法官当庭宣判,姜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姜某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会上诉。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罚金是涉案金额的两倍以上,本案涉案9万余元,判罚20万没有问题。”事后,主审法官刘天柱向重庆时报记者介绍。
此外,去年9月17日,荣昌法院以同样的罪名,一审判处姜某的上家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判处陈某的丈夫兰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商贩自述如何识别病死猪排骨
乌红色的排骨*好别买
昨天,在公诉人提交法院的证据案卷中,记者注意到一份笔录材料。这份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审问被告人姜某时记录的。材料中,姜某提及,自己初中毕业后就四处打工,2008年来到重庆,并开始在南岸区四公里养猪,2012年开始经营腊排骨。
事实上,在材料中,姜某已经明知自己收购的猪排骨,是来自病死猪。姜某称,病死猪的排骨颜色要比正常猪的排骨红些,属于乌红,而正常猪排骨是鲜红色,“由于这些猪都是得病死的,没有及时放血,血就留在了排骨和肉上,看上去颜色就是乌红的。”
此外,病死猪肉的气味,要比正常猪肉刺鼻。姜某还提到,病死猪的排骨比正常市场上卖的便宜,市场上正常排骨要卖14元一斤,而自己收的病死猪排骨只要5元一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