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宁夏
根据合作备忘录,江苏与宁夏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口直通”和“出口直放”工作机制。对于目的地为宁夏、入境口岸为江苏的“负面清单”以外的进口货物,江苏局按规定在口岸实施必要的预防性检疫处理、放射性监测,后续检验检疫和监管由宁夏局实施。对于产地为宁夏、出境口岸为江苏的“负面清单”以外的出口货物,经宁夏局检验检疫合格后,江苏局在江苏口岸除必要的风险监控措施外,一般不再实施查验,直接放行。
双方还将加强国际会展与国际货运班列检验检疫保障合作。江苏局还将协助完善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检验检疫保障方案,扩大中阿博览会平台效应,支持宁夏打造面向阿拉伯世界的开放高地。
两地检验检疫部门还将在强化检验检疫业务改革和人才培训、加快推进各类进境指定口岸建设、加强空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支持综保区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