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超市卖问题食品仅罚了3000

百检网 2021-11-15

    超市卖问题食品仅罚了3000

    新食安法*低罚款额增加24倍,但经营者仍有可能免罚

    今年在国家、山东省、济南市三级食药部门抽检中,省城大型超市都出现了不合格食品,并被处罚。

    记者调查发现,此前的食品安全法,对大型超市的行政处罚存在公示要求不具体、追责较轻、处罚也较轻的情况。新食品安全法虽然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但对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的经营者,还可以免于处罚。

    绝多数食药处罚案 未公开罚款数额

    检出问题食品的大超市如何处罚,具体罚了多少钱?记者查询发现,济南市不少超市所在辖区食药部门公示了相关处罚,但未写明具体缘由,更没有具体罚没情况的说明。

    在近几个月已公示的信息中,记者仅在天桥区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统计报表中,找到一起涉及大型超市食品不合格并写明了具体罚没的案例。该案件涉及无影山某超市,2015年1月28日山东省食药局在该超市抽样,并检出海丰牌海米所检项目苯甲酸不符合要求。处罚的金额是3000元,但未写明处罚依据的法条。

    而槐荫区、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高新区食药部门,尽管也公示过对大型超市不合格食品的行政处罚信息,但大都未说明具体的处罚金额。市中区食药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9月17日公示了辖区内一华润万家超市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因是一个批次的海米抽检出不合格,处罚是根据当时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于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仅304元,所以经食药局商议确定了3000元的处罚金额,并没收违法所得80元。

    历下区、历城区食药局则明确表示,具体的处罚不在公示之列,国家食药总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模板表,未规定要具体公示处罚细节和金额,所以无法公开。

    不过,济南市食药局在8月31日公布国家抽检的问题黑鱼*新进展时,所有案例中只要行政处罚的,都具体公布了调查处罚细节,并公示了金额。

    农产品货值不高 罚款也高不了

    记者查询各区食药局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发现,大型超市的食品出现危害人体健康、禁止销售、检验不合格等情况时,处罚依据多数是2009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上述条款均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含量超过安全标准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处罚金额受食品货值金额影响,1万元以上货值能处罚5万至10万元,但1万元以下货值仅能处罚2000元至5万元。济南食药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行政处罚针对的是检出问题的单批次,一般就是对抽检当天的进销货进行处罚,而非同品牌的所有产品。今年大型超市抽检出食品安全问题的则多数是食用农产品、海产品、罐头食品和豆制品等,单价本身就比较低,货值一般不超过1万元,处罚的力度也就相对弱了。

    “抽检时当批次的食品进货量会作为抽检的基数,然后按比例计算出抽检的量。一旦抽检发现了问题食品,食药部门会告知商户,可以提出复检,如果不提出复检或者复检仍检出不合格,就会以抽检基数作为处罚的批量,并计算货值金额进行处罚。同时会查销售记录,对经营收入进行没收。”食药部门工作人员介绍。

    经营者履行查验义务 仍可以免罚

    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在对农残、兽残食品的处罚中,新食品安全法较老食品安全法更加严厉。即便检出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也能处至少5万元,*多10万元的罚款,比老食品安全法*低处罚金额高了24倍。不过,目前济南市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还没有10月份的公示。市中区食药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刚刚施行,目前暂未依新食品安全法开出罚单。

    不过,记者注意到,新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此规定,一旦相关大型超市做好了进货查验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并能提供进货时的供货商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说明进货来源,就很可能免于处罚。由此看来,对农副产品这样的进货来源不具体,甚至可能找不到真正来源的食品,新食安法的*严处罚可能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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