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陈鸿星
福州晚报讯 鼓楼区同利肉燕老铺(以下简称“同利老铺”认为自己的
福州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同利老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利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李府火锅店使用的商标由汉字“同利”和“图形”组成,同利老铺的涉案商标也是由汉字“同利”和“图形”组成,两商标文字部分相同,图形也近似。两家店铺服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对象也具有关联性,两者共存于同一市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李府火锅店的行为已构成对同利老铺“同利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该院同时认为,本案中,同利老铺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因李府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时间、侵权性质和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额为10万元。
据此,该院判令李府火锅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招牌上使用“同利”商标,并赔偿同利老铺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