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实习生 蔡雨婷 通讯员 郑肖肖对
2014年7月,胡某在南宁市某商场的干货商店购买了价值6.76万元的干海参。回家后胡某发现,这批干海参包装上所印的保质期已经过期。为此,胡某找到该商店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商店虽然承认他们出售的海参已超过了保质期,但双方对赔偿事宜始终协商不下。胡某随后将该商店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商店返还其购物款6.76万元,并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金67.6万元。
胡某认为,根据《
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定某商店销售过期干海参,应向胡某返还购海参款6.76万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67.6万元。自己不过是疏忽大意,却被判如此高的赔偿金,商店方怎么也无法接受,遂上诉至市中院。该商店称,国家相关部门对干海参的生产没有保质期的要求,在该干海参包装上印保质期,是应铺面出租方某商场的要求而为。
市中院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商家可以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质量标准。铺面出租方要求商店在所售商品上打印使用期限,而且商店也应该要求打印了保质期,表明商店自愿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质量标准,为所售商品规定了保质期。商店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视为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某商店应返还胡某6.76万元购物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