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1日,
公告事项如下:
一、修正“经本署查验登记许可之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着标示辨识标记于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名称并修正为“特殊营养食品之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着标示辨识标记于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如附件。
二、公告前已取得本部查验登记许可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其辨识标记应于2016年7月1日前适用本修正规定。
特殊营养食品之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着标示辨识标记于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
一、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项第十款规定订定之。
二、经“中央”主管机关查验登记许可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始得使用本辨识标记,该辨识标记的设计系以推动
三、辨识标记的规格如下:
“喂母乳的婴儿*健康”及“卫生福利部关心您”文字至少为8号的字体。
推动母乳哺育的图样使用CMYK的色彩:绿色Y100C60、橘色Y100M60。
(三 辨识标记的尺寸大小,由使用者视需要自行决定,但不得小于3公分(高×3公分(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