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的朱先生是湖南茶陵人。今年6月15日,他在市区双屿某小型自选超市买了18瓶葡萄酒,分别是中欧王朝、长城蛇龙珠、华夏干红、长城雷司令四个牌子,一共支付了695元。超市出具了购物小票和收据给朱先生,朱先生当时留意了一下,这些红酒都是2013年11月以后生产的。
谁知,带回去喝了后,朱先生出现了头晕、恶心、呕吐、腹痛等敏感症状。随后,他查看了红酒的标签,发现上面标明“添加微量二氧化硫”,但是没有标明具体含量多少。
朱先生认为是红酒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他查看了有关规定,虽然红酒允许添加二氧化硫,但是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进口葡萄酒应标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朱先生认为这家小型超市销售的葡萄酒不符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先生在小型超市买了商品,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出售的上述四种红酒外包装标签上原料栏仅标示“微量二氧化硫”,没有具体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