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和:新增“风险分级”等四制度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百检网 2021-11-15

    7月29日14:30,中国记协、全国三教办举办第71期“记者大讲堂”,邀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以《食品安全法治创新》为题作报告。

    [徐景和]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就体现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理念,但是风险治理理念贯彻的不彻底。新的《食品安全法》应当说把风险治理的理念贯彻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贯彻到食品监督管理的各方面,所以这次修法完善了过去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增加了分级制度、交流制度、自查制度、约谈制度。

    **个制度,是确立风险分级制度。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是相对来讲它一定有轻有重,有缓有急,所以从监管策略上来讲,它一定是分类监管,分步实施。所以这次《食品安全法》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而且按照这样监管的理念、监管原则,我们国家把食品安全风险分为很多类,比如说《食品安全法》就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有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有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无论是企业,监管部门,都要根据风险的不同状况来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管理措施。对风险分级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二个制度,是建立风险交流制度。食品安全搞的这么多年,很早以前就讲了风险管理,确实应该从风险的角度看这个问题。但是大家别忘了,真正全世界搞食品安全监管,理论比较成形的是200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出版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指南》,这时候全世界才引用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三大体系,一般称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模式。

    大家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什么?管五大健康产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全世界在五大健康产品当中,从世界范围角度来讲,形成文件统一语言,统一语境,统一制度,统一规范,“食品”做了典范。因为它是用统一的比较规范的安全风险分析,作为国家监管的指南。

    什么叫风险交流?为什么要开展风险交流?实际上安全监管分为三个层面:技术层面的风险评估、行政层面的风险管理、社会层面的风险交流。这次《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一部分。过去有风险管理制度、评估制度,但是没有交流制度,这次增加了交流。

    风险交流是法律上的概念。是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技术机构,要按照科学、客观、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为什么要进行风险交流?我们讲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可以从很多角度进行分析。

    大家注意,过去有人说地沟油,说地沟油检测都合格了,那能不能用?凡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本身法律上就不安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需要各个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来进行交流,对食品安全问题,有的是专业问题,有的是管理问题,有的是社会问题,不同的人由于不同的背景,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就可以来进行沟通、交流。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有一个栏目就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这个栏目非常好。很多我们生活中理解的事情和专家理解的都不一样,这里面每一个栏目都是聘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理性的解读,针对生活中的问题。比如说解读生鲜奶,还有乳制品当中含有的肉毒杆菌,我们看了之后会有很多收获。实际上,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能简单从我们生活中简单的体验来说,背后还有很多科学的知识,要进行风险交流。

    第三个制度,是建立风险自查制。这个制度,是指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过去一般去企业监督检查的时候,**要看有没有营业执照、许可证,第二看有没有索证、索票。今后监管部门去企业以后,应该先看有没有这个报告,你要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以后要有个报告。这个报告谁来做?新食品安全法有规定,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做这个报告。说自己检查,不认真检查行不行?不怕,这里面有相关的法律责任跟着。如果这个检查报告是不真实、虚假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来的食品安全法还想增加另外一条,就是食品安全社会评价。高风险的食品企业除了自查以外,你还可以聘请专业的公司,专业的人员对你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来进行评价。比如有哪些风险,产生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对策给企业提,企业向监管部门报告,这也很重要。利用专业知识来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把脉、把关。

    第四个制度,建立责任约谈制度。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虽然这不是行政处罚,但是这是非常行之有效的办法,有风险了以后监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应该如何进行改进,很多责任约谈也是新闻媒体参加的,社会公开的,对企业实际上有非常大的影响。

    我们国家除了原来有的,监管部门对企业约谈以外,这次修改又增加了两条。一个是,如果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领域食品安全隐患,本级政府可以对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还有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食品安全的,上级政府可以对下级政府进行约谈。对企业约谈,对下级政府约谈,对部门约谈,而且约谈之后有法律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约谈的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监管工作进行整改,而且约谈情况与整改情况要纳入记录,将来进行相关的考核评价,要根据这个来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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