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威海6月4日讯 (通讯员 张慧帆 张丽红 记者 黄琦 2014年8月,李某在威海某购物中心购置三种规格的有机
被告威海某购物中心辩称,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销售商品时向其发放了健康手册说明书,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李某在被告处购置三种规格的“欣奇典”牌有机亚麻籽油,其中单价65元的9瓶,金额为585元;单价99元的5瓶,金额为495元;单价148元的8瓶,金额为1184元,共计2264元。在上述商品的陈述架上,摆放有健康手册,手册中有关于生产企业以及亚麻籽油的产品介绍,其中有这样的描述:“本品采用有机亚麻籽为原料,利用国际**的物理压榨技术,*大程度地保留了植物中的营养成分,产品富含的α‐亚麻酸(56%为人体必需脂肪酸,在人体内可生成DHA(脑黄金和EPA(血管清道夫。DHA可以促进大脑及视网膜的发育,增强儿童智力和眼部健康;EPA可以有效降低血脂,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掏癌细胞扩散等”,“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委员会(FDA确定亚麻籽油具有以下营养价值:1、降血脂和降血压,2、增强自身免疫力,3、预防糖尿病,4、防治癌症,5、减肥,6、防脑中风和心肌梗塞,7、清理血液中有害物质和防治心脏病,8、减缓更年期综合症,9、提神健脑,增强注意力和记忆力,10、辅助治疗多发性硬化症,11、辅助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12、用于皮肤癣或湿疹,13、预防与治疗便秘、腹泻和胃肠综合症”。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涉案亚麻籽油的说明书中,标注了该商品有降血脂、预防癌症等诸多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标识不合格产品。被告作为销售商,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了标识不合格的产品,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威海某购物中心返还李某购物款2264元,并支付李某三倍价款的赔偿金6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