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9日,
此次修订将金门县偶蹄类动物通过口蹄疫风险评估的加工产品,排除于禁止输送至台湾本岛及其他离岛的产品之外。
金门县偶蹄类动物及其产品禁止输往台湾本岛及其他离岛
一、本措施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项**款规定订定之。
二、本措施指定区域:金门县。
三、本措施指定期间: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
四、本措施指定禁止输送的动物种类及停止搬运的物品:偶蹄类动物与其屠体、内脏、生鲜及加工产品,禁止输送至台湾本岛及其他离岛。但下列加工产品,不在此限:
偶蹄类动物肉及杂碎占总固形物未达50%,且经连续三十分钟70℃以上或连续三分钟100℃以上加热处理的肉品加工产品。
偶蹄类动物肉及杂碎占总固形物50%以上,经去骨、去脂肪,连续三十分钟70℃以上或连续三分钟100℃以上的加热处理,有适当包装且经查核无交叉污染的牛(猪肉干及其他肉品加工产品。
(三 肉品来源或制造地为除金门县以外的台湾地区,且经连续三十分钟70℃以上或连续三分钟100℃以上之加热处理的肉品加工产品。
(四 金门县政府提出申请并经本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口蹄疫风险评估通过的加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