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5月17日讯(记者 孙桂东 为了让
2007年起,被告人尚某、张某在市北区抚顺路批发市场内经营青岛福海丰海产品经销部并对外销售干海产品。
2014年6月,被告人尚某未履行食品安全验收监测等义务,从他人处购进鳗鱼,与被告人张某在店内销售。2014年6月下旬,张某向侯某销售鳗鱼约5公斤。2014年7月3日,公安机关从青岛福海丰海产品经销部扣押冷冻鳗鱼7.02公斤。经检测,上述鳗鱼中检测出农药敌敌畏成分。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尚某和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近日,市北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尚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尚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终,被告人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