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4日,笔者在
据翁源县法院介绍,被告人许某、何某、丘某、徐某均在翁源县境内从事餐饮个体经营。2014年12月,翁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检查活动,在4名被告人经营的肠粉送检样本中,检验出硼砂含量为546至1218㎎/㎏不等,均不符合《卫生部公布47种非食用物质和22种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检查人员还在检查现场查获硼砂共计1650克。
4名被告人供称,为使店内出售的肠粉有爽滑口感,争取更多顾客,他们在明知“硼砂”为卫生部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往磨好的米浆里添加硼砂。
翁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何某、丘某、徐某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分别判处4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缓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3千元至4千元;4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