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本报记者方历娇 通讯员王田甜
一个是“景田”和“
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中院获悉,拥有“景田”和“百岁山”商标的深圳市景田
【官司】
深圳公司江城递诉状
被告否认有侵权行为
景田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生产和销售瓶装、桶装饮用水的企业,拥有“景田”和“百岁山”商标专用权。2007年至2013年,景田公司为宣传涉案“景田”、“百岁山”商标,投入广告费4亿多元。
2014年8月,景田公司意外发现,湖北省仙桃市市面上正在销售“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等相关饮料。随后,景田公司将“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的生产、销售商百岁山公司、宏达公司和汇春公司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庭审时,百岁山公司方面表示,原告所注册的是“景田”和“百岁山”两个商标,而被告使用的“景田百岁山”商标也已合法注册,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同时被告拥有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告使用该包装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声音】
超出注册商标核定范围
原告被告商品高度相似
两边都注册了商标,一个是“景田”和“百岁山”,一个是“景田百岁山”;一个是卖矿泉水为主,一个是卖饮料,那么后者究竟是否构成侵权?昨日,该案的承办法官对此进行了解释。
法官表示,“景田百岁山”饮料标注为“维生素营养液”,但从其“营养成分表”来看,该饮料与普通饮用水无异,而且商品销售商所开具的收据中也将之注明为矿泉水。因此,被告已超出注册商标核定范围。
这位法官对记者说,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景田百岁山”商标及包装,与原告高度相似。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