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记者陈璋明知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在青山湖区国威路经营的“雷胖子贵州花江狗肉店”内,在供顾客食用的火锅底料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2014年10月22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雷某藏匿于吧台抽屉和卧室的罂粟壳740克,现场抽取的火锅底料中检测出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5种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为雷某作为餐饮从业人员,明知罂粟壳是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而在火锅底料中添加,对他人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