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张正、万小斌、记者李运辉报道:5月6日,记者从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获悉,该院对雷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威路经营的“雷胖子贵州花江
被告人雷某作为餐饮从业人员,明知罂粟壳是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而在火锅底料中添加,对他人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违禁品罂粟壳740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