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直以来,渔民张波认为在封湖
偷捕4小时捕鱼450多公斤
在滇池周边渔村生活的村民,每年都会收到一份关于滇池开湖捕捞及封湖禁渔的通告,去年的公告明确规定,2014年11月7日18时起,滇池水域全面实行封湖禁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滇池水域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可是,晋宁的张波等6个村民却有着不一样的打算。他们去澄江购买了两张拖网以及4艘机动筏子准备在禁渔期到滇池捕鱼,相约购买工具的费用6人平摊,卖鱼的钱也平均分配。几人估算,偷捕一次,每人就能轻松赚几百元。
去年11月10日20时许,6人兵分两路,发动了藏在滇池三合水域的机动筏,偷偷潜入禁渔区。次日零时20分许,正当几人非法捕捞的时候,被正在开展水上联合执法的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此时,他们已经战果颇丰,两组人马共捕获白鱼、箭鱼等458.4公斤,经物价部门鉴定,总价值人民币2293元。
被抓后,6人起初均不以为然,以为像往常一样交点罚款便可了事。没想到,这次他们却被刑事拘留。
说法违法捕鱼须受处罚
昨日9时30分,盘龙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云南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周边上百名村民过来旁听。公诉机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在禁渔期用禁止使用的拖网偷捕,4艘机动筏子均长6.5米、宽1.6米,使用以汽油为燃料、40马力引擎的操舟机,也属于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的情况,通过释法说理,让被告人及家属认识到,这种“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具有掠夺性、毁灭性,造成水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
悔悟“再也不敢了……”
庭审中,6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非法捕鱼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指控6人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也认可6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另外,在案件办理期间,6名被告人及家属表示,愿意购买渔业专家认可的鱼苗(滇池土著鱼类高背鲫35万尾投放到滇池。其中,被告人张波主动提出自己要购买7.5万尾鱼苗。“很后悔,再也不敢了……”在被告人*后陈述阶段,张波表示,他希望以自己的教训,向滇池周边的村民宣传,让村民们以此为戒,提高保护滇池的意识。
11时40分许,合议庭作出一审判决。张波和另外5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7个月,缓刑1年。随后,6名被告人来到滇池边投放鱼苗,代理此案的两名律师也深有感触,花8000元购买了10万尾鱼苗进行投放。
生活新报 记者 苑晓辉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