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报4月11日讯 中山两名个体户因合伙将123余吨
经法院查明,2012年10月开始,何某东从佛山市三水区李某明、李某强(均另案处理处先后购得病死猪肉123余吨并冒充合格猪肉,销售给黄圃镇多家肉类制品厂。期间,吴某标明知上述情况,仍受何某东雇请协助运输这些猪肉。
2013年5月24日,警方先后将何某东、吴某标抓获归案,并在黄圃镇某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冷库中查获何某东存贮的病死猪肉24.24吨。
2014年8月,市第二法院一审认定,何某东、吴某标结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法院结合案情,判处主犯何某东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从犯吴某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随后,两名被告人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