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 烟台 张裕 葡萄 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侵害 商标权纠纷案调解结案,该公司在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的15起案件全部审结。15起案件被告均签署立即停止侵害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解百纳”商标权行为的协议,并分别一次性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7000元至7500元不等。
据了解,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892年,是我国*早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之一,百年多来因品质良好,获得良好的市场美誉度,其“张裕”、“解百纳”商标也经注册并长期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
2014年8月,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人举报后查实,发现海安有十余家超市销售的红酒上明显标有“张裕”、“解百纳”字样,系侵害商标权行为。遂委托南京维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公证处的陪同下,至海安城南张某的文峰超市,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支付38元购买标有“玫瑰庄园解百纳**红葡萄酒”一瓶,现场取得电脑小票及定额发票,购买全过程由公证处人员监督。此后,取证人员又以类似方式前往奚某,王某、李某的超市以18元至78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含有“张裕”或“解百纳”字样的红酒,随即拉开打假序幕,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诉超市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至3万元不等及合理费用及在当地知名报刊消除影响。
收案后,承办法官深入被告销售场所进行调查发现,有些销售者本来销售正宗张裕解百纳红酒,但有人推销价格便宜于正宗张裕解百纳红酒进价,因贪图便宜而购进。有的被告则是因存在债务拖欠关系,便以侵权产品抵债,为使债务尽快结清,未认真考察酒的真假,即同意以涉案侵权产品抵债,又将酒销售给各超市、商店。个别销售者则是明知酒假冒可能性大,但为贪图暴利,自行购买假酒销售。审理中发现,所有被告均未向其商品来源商索要正式发票或者收据,使证明涉案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不足,只有七名案件当事人找到供货商左某,后左某主动找到法院,自愿作为被告加入诉讼并承担七案的赔偿责任。
审理中,原告向法庭出示“张裕解百纳”酒的正品,并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对比,被告均承认所售酒侵犯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在确定侵权事实后,海安法院确立了此类案件的判决和调解的基本方向,通过分批、统筹协调,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据悉,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境内通过诉讼进行了地毯式维权诉讼,发现“张裕”、“解百纳”商标被仿冒的情况较为严重,市场销售的红酒侵权产品较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