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日常
明、暗欺诈致平均短重率3.6‰
我国进口的植物油大都是通过远洋货轮散装运输,物流环节多,运输过程长。近年来,受国际市场植物油价格高位运行和国际市场植物油日益紧俏的影响,部分发货人和承运人受经济利益驱使玩起了“猫腻”。他们会根据国际市场植物油价格的变化,控制履行合同的“约数”——即买卖合同重量的“溢短装条款”。比如,在国际植物油价格看跌时,发货人就履行*高合同要求,而国际价格看涨时,发货人就履行*低合同要求,甚至有时发货人会故意短发,造成货物到达国内后短斤少两,严重损害了国内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张家港口岸是全国进口植物油主要到货口岸之一,全国每年约1/5进口植物油在张家港口岸卸货。一项数据表明:2014年1至11月,张家港口岸共进口各类植物油342批,重量118.2万吨,价值12.8亿美元。张家港检验检疫局连续查获进口植物油短斤少两,共查出短重333批,共计短重4216吨,涉及货值457.1万美元,平均短重率为3.6‰。
进口植物油贸易中的短斤少两主要存在“明欺诈”和“暗欺诈”两种。“明欺诈”,是指通过检验检疫人员检验出货物短重率超过提单数的5‰。通过合同约定,这部分由发货人或承运人承担责任,买方凭检验人员的重量证书可以顺利申请索赔;“暗欺诈”,则主要是指发货人或承运人利用植物油计重方式的特点和“按惯例允许与提单数相比有5‰以内的误差”的国际规则进行欺诈,这种隐蔽的行为往往使得买方难以索赔。
重量欺诈手段多
这些重量欺诈行为,应引起国内收货人的高度关注。主要有以下四种现象:
一是签发不真实提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目前植物油市场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相对与买方而言具有无可争辩的强势地位,进口植物油买卖合同约定大都是以发货人提供的装货港数字为提单数并且作为*终的结算依据,而装货数字一般为卖方提供或卖方委托第三方商业鉴定机构进行重量鉴定。由于第三方检验鉴定市场在国外竞争相当激烈,这些商业检验鉴定公司大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愿得罪卖方,部分卖方伙同检验公司伪造装货港检测数据,因此其装货港数量的真实性就有了一定的商量余地。
二是卖方提供的密度与检验检疫部门检测密度差异较大。在国际贸易中,散装植物油通常采用容量计重的方式进行结算,货物的重量通过“货物的体积乘以密度”来计算,发货人提供的货物密度偏大,用于结算的货物重量也就偏大。如:一批来自印度尼西亚的2000吨精炼棕榈仁油靠泊张家港卸货,装货港提供30℃时的密度为0.9179吨/立方米,而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实验室检测30℃时的密度为0.9129吨/立方米,装货港密度比实验室密度大5.5‰,这就意味着仅因密度差异装货港就多算10余吨油。
三是虚高舱容。进口植物油一般以CFR计价,租船的主权牢牢控制在卖方手中。卖方从商业利益出发一般希望租用舱容虚高的船舶,来达到隐蔽欺诈不法目的。部分卖方在明知装货港岸罐数字短少的情况下签发不真实提单,但货物装到船舱后,因为船舱虚高的舱容计算得的船舱数字并不会发生短少,即使船舱数字与卖方提供的岸罐数字有一定的误差,船方也会根据容量计重5‰误差范围内的原因签发提单认可卖方的岸罐数字作为提单数。船方是希望租家即卖方满意的,船舶舱容偏大对卖方来说有利,而根据海商法规定对船舶公司本身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危害。因此,有的船龄达10多年的船舶经倒卖更改船东后,而舱容表仍然是*早的表而没有重新校正过。
四是卸货不净。有些凝固点较高的植物油,粘度大、流动性差,卸油过程中卸油管道、卸货舱不容易被泵扫干净,若船舶加温保温和泵扫性能差,就容易在舱底剩下很大的底量,并在卸油管道和卸货舱内形成严重挂壁,卸货不净实际就是收货人到货损失。近期,一艘满载8000吨马来西亚44度精炼棕榈硬脂油轮停靠张家港卸货,卸毕后张家港检验检疫局鉴定人员登轮查验干/空舱,发现部分货物凝固在舱底,经查是船方卸货工艺不规范未及时吹扫导致高凝固点货物残留舱底。船方表示已无法将残留货物卸出,鉴定人员对剩余残留货物进行了估算,验得约25吨货物无法卸干,鉴定人员在卸载舱鉴定报告如实批注25吨货物残留舱底,以供收货人对外索赔。事实上,能估算出的残留是明货物,大部分植物油在装卸转运过程中存在一定量的损耗。
以到港岸罐数字为结算依据
针对上述进口植物油存在的问题,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建议国内企业可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针对签发不真实提单的欺诈现象,买方应对客户信誉和市场情况进行认真评估,要慎重选择国外信誉好、操作规范的公司合作。选择装货口岸时进行短重风险评估,避开短重严重的港口。建议买方在合同中应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委托检验检疫部门进行装运前检验,在装货港同卖方和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联合进行岸罐计量、跟踪监装和船舱计量,把住源头,确保提单数字的真实可靠。这样,发现问题后就能及时通知买方,确保买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密度差异较大的现象,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买方可以把检验检疫部门的密度指标写进合同条款规定一个范围,以此密度计算提单数量。如发货人提供的密度与到港后实际检测的密度差异过大,应以实际检测的货物密度计算装货港数量或力争签订以卸货港岸罐计量数作为*终付款依据的条款,以降低贸易风险。如卖方对此有异议,双方可以申请都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这对买卖双方也是公平合理的。
针对卖方租用舱容虚高的和卸货不净的船舶,买方要优先租用船况好、信誉佳的船舶运输。要对船龄、船况、人员、卸货吹扫管理等做出一定要求,并可以明确告知卖方不能租用在国内港口有过重大短少记录并被海事法院扣船的船舶进行运输。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运输船舶风险预警机制,如果该轮发生重大短少或舱容严重虚高,应将其列入船舶“黑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船舶风险预警通报,必要时进行封杀。买方也可以要求船方指定国内的船运公司运输,提高“国油国运”的比例,这样也可以降低植物油进口成本,防范欺诈风险。
总之,检验检疫部门是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其重量鉴定证书具有权威性和针对性,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的有效依据。因此,国内植物油进口商要坚持以到港岸罐数字作为*终的结算依据,并以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书为根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