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标注不规范遭投诉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东明3月9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朱殿立 近日,东明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一起消费者索赔案,因产品标识不对,存在虚假宣传,经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500元。

    3日,东明黄先生在当地某超市闲逛,见货架上某品牌蜂蜜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GB14963,等级:一级品。于是,就以每瓶54元的价格买了2瓶。回到家后,黄先生在网上查看发现,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中根本就没有一级品,他购买的蜂蜜产品属于标注内容虚假,误导消费者。于是,黄先生找到超市经营者,要求退货并依法赔偿500元。

    5日下午,黄先生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厂家属于虚假宣传,误导黄先生做出错误判断,无论商品本身是否合格,都已构成欺诈。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有义务对商品标注内容进行审查,超市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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