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组织开展系统的学习培训。召开辖区大中型超市、副食店、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负责人和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培训会,对《
二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要求辖区大中型超市、副食店、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负责人对销售的食品标签标识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是否使用“**”、“**”标识、是否标明储存条件、是否标全食品添加剂、是否使用中文标签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在整改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三是在经营性现场核查中进行食品标签标识的抽查。我所执法人员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经营性现场核查中,增加对食品标签标识检查的内容。对每个食品经营者,必须随机检查5种以上食品的标签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建立健全食品标签标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消费者投诉、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签标识,及时上报分局并通过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