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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9日,吴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价值2230元的酿造酒,该酿造酒的外包装标明的原料含有锁阳(肉苁蓉、鹿茸、人参等项,吴某认为“锁阳”、“肉苁蓉”、“鹿茸”、“人参”属于药品,添加在酿造酒中违反了国家
而超市辩称,酿造酒是厂家提供了生产合格证的食品,其销售行为合法,吴某仅仅依据产品标识中含有“锁阳”“鹿茸”等,但该产品是否含有这些物质吴某无法证实,这也不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好坏,而“锁阳”和“鹿茸”添加到酿造酒中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还有待考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终经法院审理认为,“锁阳”、“肉苁蓉”、“鹿茸”均属于不能添加到食品当中得药品或者保健食品,而人工种植的“人参”可以添加到食品中但需要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因此上述产品应当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按照法规,应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终,法院判决某超市赔偿吴某购物款,赔偿款,交通费等共2501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