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用甲醛泡发鱿鱼小作坊主被判刑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滨州1月8日讯(记者 王领娣 通讯员 宋传媛 孙某、张某在贩卖水发货的过程中,非法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含甲醛添加剂泡发鱿鱼,近日,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孙某从2008年底卖水发货,还成立了一个小作坊,她的小作坊有她、张某以及两个打工者。2012年以来,孙某加工鱿鱼等水发产品时,为改变鱿鱼色泽及硬度,在张某的协助下,非法加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含甲醛添加剂,制成成品后,孙某将其加工的鱿鱼等水发产品在批发市场摆摊出售。孙某称,化工添加剂是从市场买的,她负责泡发水产品,张某有时给她打下手,其中鱿鱼是使用甲醛泡发,每四十斤鱿鱼用二两左右甲醛。

    公安机关在孙某的小作坊内查获并扣押硝酸钠39瓶、焦糖色2瓶、甲醛2半桶,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公安机关在孙某处查获的鱿鱼检测,甲醛含量32mg/kg。

    审理后,滨城区法院对孙某、张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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