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不达标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记者 蓝彬彬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引导经营户加强自律, 提高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严格规定了散装食品经营职责。

    八类散装食品禁止经营

    《规范》所称散装食品包括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 水产品等。

    《规范》明确禁止经营的散装食品包括无生产资质、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等八类,即: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无标识牌或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食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

    超过保质期不得重新加工销售

    《规范》明确了散装食品经营职责和监督管理职责,要求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健康检查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检查清理制度、标签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制度等,并规定了对散装食品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储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方面,《规范》要求,散装食品应按贮存条件进行保管,防止二次污染。销售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有相应的销售工具,有防尘、防蝇、防腐设施。

    实行散装食品标牌公示制,经营者必须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牌上要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等内容;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应该加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原生产者的产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

    对散装食品经营户实行信用监管

    根据《规范》要求,凡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和食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不得经营散装食品。对已经设立的食品经营户销售散装食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散装食品经营户实行信用监管,把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根据经营户的规模、资质、经营状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对未达到本规范的散装食品经营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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