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5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廖小清
多个部门管不好百姓的“进口关”,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改变这一现状,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这样一来,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还减少部门之间因职能交叉出现的监管漏洞。”省农业厅负责人说,今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的基础环节,接下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分段式管理环节少了,监管边界模糊问题也随之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将更有保障。
为从源头保障农产品安全,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制度,对产地土壤、水体、大气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分析产地环境变化动态,建立产地环境监测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监测结果告知农产品生产者。对于环境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导致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草案还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条形码、二维码等电子信息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标识。
“这相当于农产品的‘身份证’,利用这个功能,市民可以查看农产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信息,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检查,有什么质量安全问题一查就知道了。”省农业厅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他们将先在规模农产品生产企业推广这一做法,然后逐步推广。
不仅如此,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而且不得收取检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