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1200多元
销售商称顾客靠专业打假获利,法院指出不能以“买家明知商品有问题仍然购买”推卸责任拒绝赔偿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 冷静 成先生在石龙一港货店买了两瓶酒,花费1200元。随后,他以“该产品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不符合
顾客:买到两瓶进口酒无中文标签
今年8月,原告成某在石龙一家主要经营进口食品的港商店购买了一瓶红酒和一瓶洋酒。销售商张某声称都是进口酒,总价为1200余元。此后,成某称这两瓶酒均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商退还酒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本案庭审时,销售商张某确认成先生在其商店购买了两瓶酒,但称自己出售的酒都有中文标签。张某向法院陈述称,成先生是为了获利,才将买来的有中文标签的酒掉包成无中文标签的,“他(成先生是专业打假的,专门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利益。”
成先生回应称,张某辩解的所有情况都没有证据证明。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张某为成先生办理退货手续,并赔偿其6.5倍赔偿金,共计9000余元。
法官:无中文说明食品不得进口销售
市**法院介绍,根据《中国
法官称,未按规定进口的,可能是走私的、也可能是仿冒产品,存在各种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按国家相关规定进口进来的食品,产品质量才有保证。法官还表示,根据*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15日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内容,食品、药品买卖方发生纠纷的,销售者在辩论过程中,不能以“买家明知商品有问题仍然购买”的理由进行辩解,法院不支持这种抗辩。
“商家销售的食品、药品确实存在问题,即使消费者明知这些问题还是选择购买的,消费者的起诉索赔只要是合法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销售商不能以此来推卸自身责任。”
释法
食品、药品买卖方发生纠纷的,销售者在辩论过程中,不能以“买家明知商品有问题仍然购买”的理由进行辩解,法院不支持这种抗辩。
——— 市**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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