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礼琪,通讯员卢思莹、许玉新、王敏报道:17日记者从惠州中院获悉,惠州市博罗县一伙人员生产、销售
据惠州中院介绍,2013年3月至9月,被告人叶某青、叶某忠和张某雄分别在博罗县杨村镇、柏塘镇、泰美镇等地向当地的养猪场收购死猪,再以每斤1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在博罗县杨村镇非法经营屠宰场的王某康。
在此期间,被告人方某进、罗某海、周某杨受雇于王某康在博罗县杨村镇的屠宰场屠宰死猪,并将屠宰好的死猪肉运到王某康在杨村镇某水泥厂旁的冷库冷藏。
从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杰先后多次去到博罗县杨村镇,以每斤4.5元的价格向王某康购买冰冻死猪肉运回其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某农贸批发市场经营的猪肉档,主要由被告人梁某杰雇请的李某在该猪肉档进行销售。至案发,梁某杰累计购买、销售死猪肉15000斤。
2012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刘某湘、文某慧夫妇在东莞市东城区某地和东莞市大岭山镇某地经营肉类制品厂和贸易商行,其后,雇请被告人刘某建等六名工人在肉类制品厂加工生产腊肉、腊排骨等肉类制品。2013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刘某湘与被告人刘某建等人先后多次去到博罗县杨村镇,以每斤3元的价格向王某康共购买了148240斤死猪肉运回东莞市东城区肉类制品厂加工成腊肉、腊排骨等肉类制品,再由夫妻二人经营的贸易商行进行销售。
对此,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湘、文某慧、刘某建、方某进、周某杨、罗某海、叶某青、叶某忠、张某雄、梁某杰、李某11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此外,被告人刘某湘、文某慧、刘某建购买死因不明的死猪肉并加工成腊肉等腊制品后进行销售,被告人方某进、周某杨、罗某海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的死猪肉,被告6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叶某青、叶某忠、张某雄明知是死因不明的死猪销售给他人,被告人梁某杰、李某明知是死因不明的死猪肉购买并销售,被告五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分别对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分别并处16000元至250000元不等的罚金。
死猪肉流向图
叶某青、叶某忠和张某雄 采购养猪场死猪
王某康(博罗某屠宰厂老板方某进、罗某海、周某杨(雇员屠宰并销售死猪肉
梁某杰(深圳宝安某农贸市场猪肉档老板李某(雇员累计购买、销售死猪肉15000斤
刘某湘、文某慧夫妇(东莞东城、大岭山某肉类制品厂及商行老板刘某建(雇员累计购买148240斤死猪肉并加工成腊肉销售
制图/关彩玉
黄礼琪、卢思莹、许玉新、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