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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以来,夏江和其母吴桂芝在位于德阳市中江县的住房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的“AB粉”和“无根豆芽水”添加剂,并将生产的有毒、有害豆芽销售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某菜市、成都市金牛区某菜市等地。
7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民警在青白江区的一个菜市将夏江挡获;同月11日,吴桂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今年7月3日,民警在夏江、吴桂芝等人的生产作坊内查获黄、绿豆芽共计4080公斤。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验,均含有有毒、有害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非食品原料。(涉案人物为化名
张赟 本报记者 开永丽
法官说法
本案中,夏江、吴桂芝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二名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夏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吴桂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吴桂芝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开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