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提前**对其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办法》明确,乡村厨师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进行备案登记,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和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乡村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办法》规定,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采购和使用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等食品;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办法》同时明确,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