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8月21日电(见习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钱俊皓七八毛钱一斤的
叶玮,原温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义乌市某食品厂经营者。
叶玮早在90年代末,就在温州市鹿城区创办了一食品公司,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叶玮又在义乌市投资开办了一家分公司,专门加工甜不辣、热狗、干肠等食品。
食品厂开始都是从正规渠道和厂家采购猪肉,进货地点有山东、河南、江西,还有浙江省的嘉兴、平湖等地。经过前期努力,叶玮所创办的食品厂在杭嘉湖一带打开了销路,城乡集镇的个体小超市、农村代销店的货架上多能看到食品厂生产的热狗、甜不辣等产品。
由于生产热狗、甜不辣的主要原材料猪肉的价格不断上涨,同行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降低经营成本,食品厂将淘汰的母猪肉,甚至是病死猪肉也纳入了进货范围。
衢州衢江区每年出栏生猪百万头以上,因生猪死亡率一般在2%左右,也就是说每年有2万头生猪会因为生病死亡,按平均每头生猪40斤猪肉计算(去除内脏、头脚,约有80万斤病死的猪肉。
衢江、龙游等地的生猪中介商得知食品厂要收购劣质猪肉(实为病死猪肉,便组织货源,向该食品厂供货。
中介商从养猪户手中收购病死猪肉为七八毛钱一斤,去掉猪头、猪脚、猪内脏后转手卖给叶玮的食品厂三块钱一斤,食品厂加工成热狗、甜不辣等产品上市销售,批发价近十块钱一斤。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叶玮在担任食品厂经营者期间,食品厂先后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共计价值281.5142万元。上述所采购的猪肉加工成热狗、甜不辣等食品,供消费者食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叶玮案发后有立功等情节,遂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作出了开头的判处。
东窗事发后,叶玮企业的涉案人员及组织病死猪肉销售的中间商等16人均被依法判刑。
之前与“病”热狗、甜不辣沾亲带故的原材料采购员、生产车间主任和病死猪肉的推销者,3人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