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
事情回顾
橄榄调和油没标橄榄油添加量
被工商立案调查
2011年9月1日,江苏某食品公司以每瓶108元的单价购进净含量5升的食用调和油290瓶,后以每瓶120元的价格销售给一家超市。半年内,已全部售完,获得净利润2836.9元。
2012年2月,江苏东台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这家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它的标签上以图形、字体、字号的方式突出了"橄榄"二字,强调了添加橄榄油,但没有标示出它的添加量。根据
经过一系列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后,5月15日,江苏东台工商局对食品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7163.1元的行政处罚。
不服处罚,食品公司状告工商
食品公司不服处罚,向江苏盐城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后,被维持原判。食品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食品公司认为,橄榄油是和其他配料如大豆油相同的普通食用油配料,不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且"橄榄原香"是对产品物理属性的客观描述,因此不需要标示含量或者添加量。东台工商局在没有任何正式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错误。
此外,工商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
法院判决
橄榄调和油不标橄榄油含量
是想以外包装误导消费者
江苏东台法院一审认为,从橄榄调和油的外包装上看,的确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橄榄油的市场价格或营养作用均高于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因此如在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橄榄油,可以认定橄榄油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而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据此,本案中,东台工商局可以通过人的视觉和认知加以判断。因此,工商部门适用GB7718-2004《通则》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是合理的。法院一审维持被告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判决作出后,东台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调查
超市所有调和油,成分配比都无标示
记者昨天在超市看到,金龙鱼第二代食用调和油配料表中显示有:菜籽油、大豆油、玉米油等;福临门的"花生原香型食用调和油"配料表为大豆油、花生油、芝麻油等,但是这些配料均未标明每一类油脂的具体占比。
消费者若想判断橄榄调和油究竟是否值得购买,基本上只能通过产品包装上的说明来决定。但是不少品牌在列出原料之后,就没有更进一步的比例说明。国内的多个大品牌均没有标明各种油品的比例,甚至还将橄榄油排在了第三位。
"既然叫'花生原香型',应该是花生油占*大比例吧?"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大家都表示对调和油里各种油脂成分的比例不清楚,通常是以名字来判断。
审理案件的法官表示,目前市场上的食用调和油不公开产品配比,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生产企业往往将营养价值高的油品放很少比例,用价格低的食用油做主要成分,但命名调和油成品时却以前者来命名。
据悉,目前我国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等八大食用油产品均早已施行国家标准,明确要求产品等级、生产工艺、原料产地等须在包装上标示,唯有食用调和油标准一直缺位。
有消息披露,当前100元的大豆油,除去生产、包装和销售成本,只能赚3元钱,即3%的盈利。而100元的以大豆为基础油的调和油,盈利可以达到6元,即盈利6%,是纯大豆油盈利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