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卤水点制毒
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杜某为制作豆腐,从被告人王某处购得三袋共计300斤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工业卤片(工业氯化镁。被告人杜某、薛某夫妇在潍坊市坊子区北沟西村其豆腐作坊内,用工业卤片制作豆腐,并在南下河市场销售。而被告人张某、吴某夫妇同样从王某处购进工业卤片六袋共计600斤,在老家制作后拿到新华路早市门头进行销售。
工业氯化镁属于国务院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送检的豆腐中检测出铅、砷、汞、镉、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硼酸成分。五名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杜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吴某、薛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同时,2010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在潍城区望留镇刘家庄子村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剂、增粗剂,以及含有多菌灵成分的杀菌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并将生产的豆芽出售。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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