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士购买了某
2012年12月,朱女士在某药品公司下属的香港路分店,购买了10盒某进口品牌蜂胶胶囊,每盒单价98元,合计980元。
朱女士回家吃了一盒,身体没有任何不良反应,但发现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保健
2013年3月,江岸工商分局以违反《
2013年7月,朱女士向江岸区法院起诉,要求某药品公司退还货款980元,并给予其10倍即9800元赔偿。
某药品公司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其销售的蜂胶胶囊是经过海关检验后入关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并辩称,朱女士未提供因食用了该产品对其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10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蜂胶这种传统中药材,在尚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生产经营。虽然该店销售的进口蜂胶胶囊经过了海关的检验,同意入关销售,但其仍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某药品公司返还朱女士货款980元,驳回朱女士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