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闻网长春10月16日电 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
《条例》分为总则、小作坊许可和摊贩登记、生产加工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五条,对小作坊和摊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卫生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内小作坊、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和不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为促进发展、保障民生,《条例》在制修订中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管理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作坊和摊贩健康发展,鼓励小作坊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小作坊提供便利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小作坊和摊贩违反规定性质轻微和无不良后果的,先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处罚额度也考虑到小作坊和摊贩的实际承受能力,比照《
《条例》是吉林省**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是吉林省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的实施对于弥补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空白,规范小作坊和摊贩生产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