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记者 段丹峰 通讯员 赵雯
据调查,原告王先生(以下简称"原告"于2011年11月17日,到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通州区果园店购买了圣炎意美专柜的进口(七星可口可乐250毫升13听以及进口依云500毫升天然矿泉水9瓶,共计货款174.4元。
随后,原告发现所购买的可口可乐没有标注储藏条件,依云天然矿泉水出现了中英文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不一致的情况。在原告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作为商品出售者的被告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质量、性能、用途和有限期限合格。可被告向原告售出的多件商品,存在严重瑕疵。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十倍赔偿1744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