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省
《办法》就举报形式、举报适用范围、奖金来源、奖励额度及举报奖励受理程序等做出细化规定。明确由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盐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核拨、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自设6位代码,并留下具体联络方式。举报经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结案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入库金额给予奖励。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入库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照入库金额5%奖励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奖励5000元,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刑期和罚金并处的,两者分别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高不超过20万元。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等。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如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未认真核查造成严重后果、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王慧慧)